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