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