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