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