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一、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