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