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二十五章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第二百六十八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 第二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