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