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