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