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