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