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调解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九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调解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