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第八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