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八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