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