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四十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