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五、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