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十二章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第二百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