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