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