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四条 目录 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