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