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二条 目录 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