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第九十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