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四、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