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六十七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