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章 仲裁 第二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章 仲裁 第二百五十九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