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章 仲裁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章 仲裁 第二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