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二百四十七条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四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