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二百一十六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一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