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