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鉴定结论;

宣读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