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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十一章

第一编 总则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六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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