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九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