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