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