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六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