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章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