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