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