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