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