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三十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