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