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二百二十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