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二百一十六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一章 目录 第二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