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