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