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十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十一章 第一编 总则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六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