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九十四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