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